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治“碰瓷”才能真保护(纵横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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xinwen.mobi 发表于 2025-12-4 13:56:27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治“碰瓷”才能真保护
世间万象,皆有形似而神异者。“碰瓷”一词,本源于旧时古玩行当的不法伎俩,如今却已化身社会肌体上一道形态各异的暗疮,在马路街头、在司法殿堂频频发作,不断侵蚀着公共安全、营商诚信与社会信任的基石。其表象或有不同——或是以血肉之躯直冲滚滚车轮,或是披着“维权”外衣行“侵权”之实——然其内核,皆是以故意制造或编造的被害假象为饵,行非法索取财物之实。对此类行为施以精准而有力的治理,绝非小题大做,实则是守护社会公序良俗、捍卫真正创新精神的必然要求,是为善行义举清除路障、为公平正义筑牢堤坝的关键之举。

一、形形色色的“碰瓷”:从街头闹剧到诉讼陷阱

今日之“碰瓷”,早已超越街头假摔的原始形态,呈现出多元化、复杂化的趋势,其危害也渗透至不同领域。

在公共道路上,“碰瓷”多表现为精心设计的交通事故骗局。不法分子或单独作案,或团伙协作,利用部分驾驶员怕麻烦、图省事的心理,通过突然变道逼停、故意刮蹭甚至以身体冲撞车辆等方式制造事故假象。更有甚者,专门挑选驾驶员存在酒后驾驶、无证驾驶等违规情形时下手,利用其畏惧心理进行敲诈。这类行为不仅直接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,更严重扰乱交通秩序,透支社会成员间的互信,使“扶不扶”、“帮不帮”成为令人心寒的社会难题。

更具隐蔽性与危害性的,是近年来在知识产权领域滋生的新型“碰瓷”——恶意诉讼。一些经营主体并非为了维护正当权益,而是假借专利、商标等知识产权之名,行恶意诉讼、讹诈竞争之实。其典型手法包括:利用本身效力不稳定的专利权发起诉讼;在竞争对手融资、上市等关键时间点突然发难,以诉讼为手段干扰其正常商业进程;或提出明显畸高的索赔金额,企图通过诉讼压力迫使对方就范。这种将司法程序武器化的行为,严重滥用诉权,不仅耗费了企业大量的时间与应诉成本,更扭曲了知识产权制度鼓励创新的本意,破坏了健康的营商与创新环境。

二、治理“碰瓷”的法治之道:精准识别与严厉惩戒

面对不断演化的“碰瓷”乱象,法治是定分止争、惩恶扬善最有力的武器。近年来,我国司法机关通过完善规则、发布案例、统一执法,逐步编织起一张日益严密的法律之网。

首先,明确法律定性,统一裁判尺度。2020年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联合发布《关于依法办理“碰瓷”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》,首次在国家层面明确界定了“碰瓷”的法律概念,为其后的司法实践提供了根本遵循。该《指导意见》如同一把精密的手术刀,将纷繁复杂的“碰瓷”行为剖解开来,根据其行为本质区分为“诈骗类”和“敲诈勒索类”等不同情形,并明确了可能涉及的诈骗罪、敲诈勒索罪、保险诈骗罪、虚假诉讼罪等多种罪名,确保了精准打击。

其次,创新裁判规则,破解治理难题。特别是在治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这一新型“碰瓷”方面,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,贡献了重要的司法智慧。例如,在涉“成品罐”实用新型专利恶意诉讼案中,确立了“以时机看动机,以标的看目的”的恶意认定方法,并提出了“起诉即侵权”的裁判理念,为识别以诉讼为工具的“碰瓷”行为提供了清晰指引。在另一起涉“行车记录仪”专利恶意诉讼案中,则明确了“全面赔偿原则”,判决恶意起诉方不仅要赔偿对方的律师费等直接损失,还需赔偿因财产保全被占用资金的利息、因规避风险而丧失的商业机会等间接损失,旨在让“碰瓷”者无利可图,甚至付出沉重代价。

最后,强化责任追究,形成有效震慑。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。对于构成犯罪的“碰瓷”行为,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刑事打击。无论是街头制造事故诈骗钱财的团伙,还是利用酒驾心理实施敲诈的罪犯,都受到了有期徒刑、罚金等法律制裁。同时,即使“碰瓷”行为尚未构成犯罪,也可能面临行政拘留、罚款等治安管理处罚。法律的天平清晰表明,“谁弱谁有理”并非通行法则,根据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,因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损害,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
三、共建共治:铲除“碰瓷”滋生的土壤

根治“碰瓷”这一社会顽疾,仅靠司法机关事后惩处远远不够,必须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建共治的合力。

从个体层面,公众需增强防范意识与依法维权能力。驾驶员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,避免给“碰瓷”者可乘之机。安装并确保行车记录仪正常工作,能在关键时刻提供关键证据。一旦遭遇疑似“碰瓷”,最明智的做法是保持冷静,立即报警,并注意保存好现场照片、视频、对话录音等证据,切勿因嫌麻烦而选择“私了”,这只会助长不法分子的气焰。

从社会层面,需构筑全方位的监督与预防体系。媒体应加强法治宣传,通过剖析典型案例、拆解诈骗套路,提升全社会的识别与防范能力。技术手段也可大显身手,例如利用大数据分析搭建异常行为识别模型,或推动公共监控与车载记录仪数据联动,为快速固定证据、锁定违法者提供支持。更重要的是,要鼓励见义勇为、弘扬正气,对挺身而出作证的目击者予以肯定和支持,营造“碰瓷”行为人人喊打的社会氛围。

从制度层面,则应持续完善法律体系,抬高违法成本。应继续研究“碰瓷”行为的新变种、新套路,及时通过司法解释或立法修订将其纳入规制范围。同时,进一步完善对恶意诉讼的惩戒机制,让企图通过司法程序进行“碰瓷”的投机者,切实感受到法律的重压。

总而言之,“碰瓷”行为无论形式如何翻新,其本质都是对诚信原则的背叛和对法律秩序的挑战。治理“碰瓷”,必须秉持“零容忍”的态度,坚持法治思维,运用法治方式,做到精准识别、严厉惩戒、有效预防。唯有如此,才能彻底铲除这颗社会毒瘤,让马路回归安全通畅,让市场充满公平竞争,让社会洋溢信任互助的温暖阳光。这既是对每一位守法公民的真保护,也是对一个健康、文明、创新社会的真保护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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